外资企业设立流程及准备材料
设立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⑴ 确定经营范围(参考 外资指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⑵ 确定公司名称,最好三个字以上(成功率高),有一定的备用名称。名称已核准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⑶ 确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东持股比例及注册资本缴付时间。
⑷ 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详见 附件 说明。
⑸ 与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⑹ 法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⑺ 法人从18周岁至今简历(简要即可)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⑻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⑼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合同需以法人名义或企业名义签署)、租金发票原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仅用于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时暂不使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退回。
⑽ 公司章程(客户无特殊要求一般由代理机构出具。)
⑾ 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人选名单及投资方的董事委派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请附中文译文。
⑿ 外方股东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中方股东盖公章的委托书。
⒀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的说明
外方: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外国投资者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或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件);如果是外国自然人投资,则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中方:中国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